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地役权与用益物权是种属概念的区别,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举例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用益物权,范围更广,包括地役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