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2、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1)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
(2)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
(3)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