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不是所有的外国人都有刑事豁免权,而只是外国的外交人员具有刑事豁免权 。
《刑法》上规定外交人员具有豁免权,这可以说是一条国际性的规定。原因是因为如果外交人员没有豁免权的话,一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以涉嫌犯罪的为由,限制别国的外交人员的人身自由,并且可以随意地搜查其居所及所携带的文件,这样对于其他国家的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可以说豁免权是互相的,并不是只有在中国外交人员有豁免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外交人员都有豁免权。在中国的外交大使有豁免权,那么中国驻外的大使也有豁免权。
对象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