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7 13:37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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