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辖区内的供热单位和用户以及在本市辖区内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市政府成立供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城建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物价局、综合执法局、质监局、宣传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
四、全市供热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城建局作为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做好政策指导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对各供热站实行分片包干监管,并定期召开专题供热会,及时研究解决供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 供热管理
五、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将供热联网费纳入大配套中统一收取,并分拨给供热办按实际的完成工程量予以拨付。联网改造须报城建部门审批,按照批准规划执行,不得私自改造并网。
六、各供热企业要加大收费力度,提高供热收费率,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供热的顺利实施。
七、市供热办要积极为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服好务,随时掌握天气变化、供水、供电以及燃料储备等供热动态。要根据本地区气温情况,及时调整司炉时间,运行时间为9个小时: 4:30—7:30 10:30—12:30 16:30—20:30。当气温降至-10℃以下,应相应增加司炉时间,一般不低于11个小时。
八、为确保热用户在司炉期间内室内温度不低于16℃,采取司炉时间和锅炉回水温度双向控制的原则,要求锅炉回水温度不低于50℃当气温降至-10℃以下,回水温度不低于60℃,以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
九、各供热企业对住户报修暖气不热、漏水等现象要及时处理,加强对维修人员的管理,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公开维修电话。
十、市供热办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第三章 用热管理
十一、热用户可以根据《丹东市住宅供暖室温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东港市计量部门进行入户测温,凡测温不达标的,可依法向供热企业要求补偿,以维护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用热户应爱护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启闭供暖阀门,排放供暖管网循环水
(二)在供暖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作业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三)将自建供暖设施与公用供暖管道相连接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进行建筑,堆放物料、植树
(五)将室内供暖明管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六)其他损害供暖设施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行为。
十三、用热户应及时交纳采暖费,逾期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恶意拖欠热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十四、供热单位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要求司炉,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各供热小区内的住户投诉、来访,每日超过2%,每周累计超过5%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站采取督查、教育和整改,对拒不解决供热质量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罚款将从其所缴纳的供热折旧费或抵押的房屋中予以扣除抵顶,或从政府发放的供热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
十六、对不履行供热责任,擅自弃供的供热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无偿地收回供热经营权以及相应的供热设施和资产。
十七、对存在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所列的损害供暖设施和影响供暖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八、对私设小锅炉供热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罚。
十九、当事人对供热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供热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对欠钱的规定
1、民法典对借钱不还的人有实际约束,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欠款行为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对欠钱的规定
法律对欠债的规定是这样的: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中山外地摩托车冲禁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
为减轻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压力,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限制对象
非中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发行驶证、车辆号牌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外地摩托车)。
二、实施时间
从2000年3月1日起,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
三、限制范围
外地摩托车除可以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过境通行外,不得在下列范围…
兰州市出租车运营区域规定
(一)凭《兰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证》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三)凭上述证照到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办单车《道路运输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5日内予以办理,对因故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上述手续齐备后,方可投入营运。
材料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材料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高速公路养护保修期最新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路路通哦
高速公路养护保修期最新规定
工程完工之后质量上应有一定的保证,因此,在高速公路工程完工之后会有一定的质保期。质保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同时,建设方一般会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的质保金,质保期后再将这笔质保金退还。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质量保修期在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