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
【规范概说】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
【条文解读】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不需要“登记”,此时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理由在于:一是登记属于公示手段,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通过确定一个总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进行,加之村集体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记”这种手段来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不能让渡的权利,虽然有经营权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创造一个可以自自由让渡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变动的权利,其不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具有对世性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读】此处需要登记机构发放证书,属于“确权登记”,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基层政权组织来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是否妥当、合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和转让”,一般而言,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对外“互换和转让的”,因此,“互换和转让”均在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内部而进行,转让的空间和可能性都非常狭窄,这也就是“三权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②此时的登记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因为是熟人社会,且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且不能越过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强行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解读】一旦承包,则三十年、五十年之内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随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变迁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比如因自然灾害,耕地全部毁损灭失,则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调整承包用地,此处可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比如,某农户的全家进城务工,完成城市化,虽保留农村户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转包给农村的其他村民,发包人不得以农民不在农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解读】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补偿,此处属于彰显民法典的价值,即个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土地经营权。所谓三权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服承包经营权的身份的属性,如果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绝不可动摇,到目前为止,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的承包权也不能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办法就是创造可以自由流通的经营权,此经营权可以流通,可以出租、可以抵押等。
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包括,即是在农地之上,我们需要挖掘出三种权利:
一是,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此是宪法公有制的体现
二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是以农户作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权本身的让渡,是不可能越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三是,土地经营权。即我们又需要土地的流转,其实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转,比如某种植大户,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数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赁过来进行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某种植大户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和保护,但仍有不圆满的地方,因为某种植大户并没有对土地上的权利,对土地不享有物权,比如,某种植大户资金短缺的时候,其不能那租赁合同去银行那里取得融资,但是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则可以去银行那里获融资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等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解读】土地经营权人。比如,甲村将土地发包给村民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尔后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此时A公司就具备了物权法上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自主的开展经营(自由,是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组织)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土地经营权,随着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对于超过五年的土地经营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资等),则需要登记,这样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融资等,相当于一项独立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家庭联产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解读】城市的土地,一般用于建设用地,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若是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则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一章解释
《民法典》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特别法及效力的规定。
民法普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关于民法的集中的、专门的规定,即民法典。其特征是:(1)立法内容的完整性。(2)立法方式的概括性。(3)立法形式的完善性。(4)适用范围的全面性。民法特别法是指民法普通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其他非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其特征是:(1)表现形式是民法典以外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2)具体内容与民法普通法的内容不同。(3)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范围与民法普通法的不同。
我国的民法特别法分为两种类型:(1)以法律形态出现的民法特别法,以商法的地位最为显著,知识产权法本来就属于民法,《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所链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要部分是民法特别法。(2)其他非民事法律规定的民法特别法,例如 《土地管理法》大量涉及的是物权法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民法特别法。《立法法》第92条所规定的民法特别法的适用规则,是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1)对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当一个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作为民法特别法中的具体法律条款时,应直接适用该法的民法特别法条款,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就要直接适用。(2)对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这样的民法特别法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这样的规定,直接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双方的争议。
民法典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本案的裁判依据之一,《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的内容同样体现出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涉及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民用航空法》作为调整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别法,自然应当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法典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也就是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范围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一般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 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领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本条没有规定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国家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产生域外效力。
后段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的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国际私法问题,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十一章解释的相关内容
丰功佳绩的意思解释
应该是丰功伟绩,汉语成语,拼音是fēng gōng wěi jì。意思是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过巨大业绩 。出自 清·张春帆《宦海》第六回。
丰功佳绩的意思解释
应该是丰功伟绩,意思是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过巨大业绩 。
“丰”字基本含义为古代盛酒器的托盘引申含义为大的意思,如:丰石、丰岸。
在现代汉语中,“丰”字也用作动词,含义为增大,如:树中天之华阙,丰冠山之朱堂。——班固《西都赋》。
“绩”的基本含义为把麻搓捻成线或绳,如纺绩、绩麻绩的引申含义为继,如“子盍亦远绩禹功而大庇民乎”。
在现代汉语中,“绩”还有…
坠入爱河解释是什么意思
这个其实就是值得一个人现在已经开始谈恋爱了,已经开始了一段甜蜜的爱情。
当你遇到一个最心爱的人,当你遇到一个一见钟情的人,那么你肯定就想着去接近他,当你真正得到他的那一刻,你就会感觉特别的幸福,特别的甜蜜,你的爱将会让你感觉更加的幸福,更加的充实。
坠入爱河解释是什么意思
坠入爱河就是互相吸引,爱情的起步。
1,两个人相互的有眼缘,也就是第一眼看到对方就会有一定的感觉,人就是这样的,第一下不喜欢,往后就比较困难了,这一点尤其对于男人来说,女人深知这一点,所以在不断的花时间化妆、打扮自己。
2,彼此都是对方的好朋友,喜欢与对方在一…
已属不易勿施于人的解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是自己所不愿意接受的,不要施加到别人身上。出自儒家经典读物《论语》中的《卫灵公篇》第二十四章,是孔子跟名叫“仲弓”的弟子的对话,对话目的是向弟子传授什么是“仁”。
这句话引申意思可以理解为,自己都做得不够好,就不能要求别人比自己做得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最怕的是不能相互理解而产生隔阂,有智慧的人,往往知人善用,懂得如何发掘和调动每个人的优势,让其发挥各自最大的作用。
已属不易勿施于人的解释
意思是自己不希望加于己身的(不好的东西)也不强加到别人的身上,自己希望得到的(好的东西)也希望别人能得出自春秋战国孔子《论语·卫灵公》。…
耿耿于怀的意思解释
耿耿于怀,意思是多为令人牵挂的或不愉快的事情不能忘怀,牵萦于心。形容令人牵挂或不愉快的事在心里难以排解。
【拼音】gěng gěng yú huái
【出处】先秦·佚名《诗经·邶风·柏舟》:“泛彼柏舟,亦泛其流。耿耿不寐,如有隐忧。微我无酒,以敖以游。”
白话释义:柏木船儿荡悠悠,河中水波漫漫流。圆睁双眼难入睡,深深忧愁在心头。不是想喝没好酒,姑且散心去邀游。
词牌名最简单的解释
词牌名是词的一种制式曲调的名称。
亦即唐宋时代经常用以填词的大致固定的一部分乐曲的原名,有固定的格式与声律,决定着词的节奏与音律。词牌数目,大约有八百七十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