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更新时间:2023-04-17 16:14

山东省社会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者个人的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帐簿、记帐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三)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九条社会保险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社会保险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

避◇

(一)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个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稽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情况,确定社会保险稽查对象,编制年度社会保险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可以采取报送稽查、实地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实施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下达稽查通知书。但有群众举报或者有根据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三)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在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很坏·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的相关内容

狼全文注音

狼字注音:láng

“狼”,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láng,最早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

“狼”的基本含义为哺乳动物,形状很像狗,性残忍而贪婪,昼伏夜出,能伤害人畜、毛皮可制衣褥,如狼狈。

在日常使用中,“狼”也常做名词,表示星名,如天狼星。

合同法107条全文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2021民法典新规借名买房全文

法律上借名买房的规定是如果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依法订立的,内容真实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房屋的实际归属是归借名人所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载横渠四句全文解释

“张载横渠四句”原文: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为北宋儒学家张载的名言,当代哲学家冯友兰将其称作“横渠四句”。

译文:

第一句:人对于天地的认识即所创造的文化也可以说是天地的自我认识,这就是为天地“立心”.

第二句:儒家将外在与内在统一结合起来,将天与人、顺应自然与自强进取结合起来.

第三句:“为往圣继绝学”,并不是要接续一般意义的中国学统,而是接续儒家之学统.

第四句:“为万世开太平”,最高统治者应为有圣人之德者,实现王道.

山海经痴本智者全文解释

是的,出自《山海经》。

原文片段:山海有言:痴本智者,为守一方水土安宁,自丧一魂二魄转世为愚,除魑魅,荡魍魉,平阴阳,定五行,无人可比,无人能及。

《山海经》展示的是远古的文化,记录的是大荒时期的生活状况与人们的思想活动,勾勒出了上古时期的文明与文化状态,为后世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

山海经痴本智者全文解释

痴本智者,为守一方水土安宁,自丧一魂二魄转世为愚,除魑魅,荡魍魉,平阴阳,定五行,无人可比,无人能及。山海所言。

守村人,镇一区八方邪魅,三煞五疾,此类人一般多为前世大凶之人,来世三魂去一,七魄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