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条例

更新时间:2025-04-10 04:38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就是一个户口本上的这家人,全家一年的收入除以人口数。低于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标准的,可以评定为贫困户,不能退出。

“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可以识别为贫困户,不能退出。

当然,贫困户必须是农业人口。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必须的农村户口。

贫困户除了能够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普惠性政策外,还能享受诸如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贫困户条例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以务农和务工为主,如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335元(各地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

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

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

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

5、未成年的孤儿

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

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农民朋友们,擦亮眼睛看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贫困户:

1、有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农户

2、有工程机械设备或其它从事经营活动机动车辆的农户

3、有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退休人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农户(因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致贫的除外)

4、有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5、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干部的农户

6、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致贫的农户

7、在县城或乡镇有店面等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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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2021新土地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耕地“非农化”、“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交通法不按规定停车条例原文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谈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2021各省规范计生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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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