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采伐手续,禁止乱砍滥伐林木。
2、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建设绿色美好家园。
3、以法保护自然环境,以德创造社会文明。
4、抢抓林业发展机遇,再造秀美水城山川。
5、人人参与造林绿化,家家享受低碳生活。
6、您的良好习惯,是创造优美环境的保证。
7、建设绿色生态安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8、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水城绿色家园。
9、大搞城乡园林绿化,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10、护林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11、加快四旁绿化进程,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新森林法2021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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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保障条例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确认、奖励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章3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159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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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规定实际上丰富了税收优先权规则,即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于民事遗产继承权,但劣后…
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
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 (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红松保护条例
《条例》要求,停止天然红松商业性采伐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献资金、认领等方式参与红松保护活动。对可供认领和已被认领的红松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建设认领信息平台和识别系统。
捐献的资金应当专款用于红松保护,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推广先进红松种植技术,采取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式,恢复小兴安岭红松顶极群落,加强红松种子园和苗圃建设,选育优良品种,培育优良种苗,开展红松中幼龄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优化红松中幼龄林生长环境。
河南省消防条例2021全文
河南省消防条例
(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