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

更新时间:2023-04-21 19:54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载体。然而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使得我们必须在法律范畴对其做出合理且强制性的管理,因而,建立健全合理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和机制十分必要,《土地管理法》应运而生。

可以说,《土地管理法》能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土地资源利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未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中国土地管理法的变迁史。

《土地管理法》的产生

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造成土地权属混乱,纠纷频繁,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以及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相当严重,耕地锐减。若不有所作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无从谈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顺应此形势,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转折和管理体制的根本性改革,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制定也不能一成不变。因此,为了适应土地管理、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

《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订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该次修订的一大改变在于对土地有偿使用已问题的阐述,更加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次修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深刻践行了从实际出发、大胆改革的原则。

就在10年后,《土地管理法》迎来了第二次修订。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导致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日益尖锐,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加强土地管理。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这个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决定在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也提出了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则。

2004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规定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订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

《土地管理法》的未来

《土地管理法》对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土地市场的发育成长起到了基本保障作用。我国的土地管理事业能够从无到有、不断变革,以后也将继续充实。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不能回避的。只有从现实出发,从市场出发,积极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法》,才能保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000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

是全国人大通过的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提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并开始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2000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土地管理法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

土地管理法是普通法。

凡是在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也叫普通法。凡是只在特定的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商标法,合同法等。

03年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

集体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 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02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