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 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