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撤乡设镇条件如下:
1、本乡的总人口达2万人以上,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达2千人以上的,可以建镇
2、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的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千的,如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省级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