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7 13:37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1、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可以是合营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2、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3、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4、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5、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6、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8、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9、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关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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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异地借壳吗

可以。一个公司想要上市,从申报材料,到批准上市,这里面的程序还是挺复杂的。一时半会是做不完的。想要快点上市,借壳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借壳就得找那些经营不善,效益不好的公司,通过收购股票,或是增资入股等方式成为大股东,掌握控制公司。这样达到上市的目的。

国有企业员工从业规定

从国家层面来说没有对国有企业员工作出从业规定,但是,从企业本身来说是有规定的:

一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在外面进行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业余时间企业不干涉员工兼职或者从业,但是不得业务活动不能涉及与本企业相关领域尤其是企业要求过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更不能涉及,否则会面临追究法律责任。

80年代国有企业家属房处理规定

没有统一规定由各企业自行制定,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一般是按成本价减折旧后残值卖给职工个人。当时房屋建的面积都不大二十至五六十平米居多,大约一套几千元吧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最新规定

本规定内所述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1、承包经…

国有企业党员占员工比例

看企业情况,比例差距很大。国有企业党员是我国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比比较大,但是不同国企党员比例又差距很大,一般老牌国企和军工类国企,党员比例较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国企比较低。

国有企业党员占员工比例

国有企业员工不一定都是党员,也没有要求一定是党员可以应聘,所以国企党员比例已不确定。我现在的公司也是国企,党员占比约为1/4-1/3,这可能算比例较高了。

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设立的党组织,可以大概算出党员占比。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