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
随申办不动产登记审核需要多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时,有可能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询问以查明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这些程序的进行需要的时间较长,因此规定了30日的办理期限。
房屋登记备案证是什么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备案登记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副本,包括了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后归档。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房屋备案证明怎么打印 1、房屋备案证明的打印,需要到房管局进行办理的。首先要到房管局的服务台告知需求,然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房产备案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房产备案登记流程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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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备案登记就是说购房合同拿到房产交易中心网签备案,把原来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预售房直接更改成已售商品房,并且把其登记到购房者的名下。将购买的房屋在房管局进行购买后的拥有权…
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一)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取得CCC认证、合格证为电动自行车检验合格证、车辆类型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
(二)对于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非标”、“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办法另行通知。
(三)所有燃油的两轮车辆不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鼓励广大电动…
六安结婚证登记照尺寸
结婚证照片尺寸为:40mm*60mm(宽*高)
双方两个人可以穿一点喜庆一点的衣服,比如说白衬衫,拍照就非常好看。大多数的结婚照都可以自己办。
购物卡需要实名登记吗
购物卡不需要实名登记。所有商户的储值卡是需要实名登记的,因为储值卡里面的金额是由消费者充值进去的,所以处于安全考虑是需要实名登记的。
但是所有商户的购物卡相当于是一种商品,消费者在商户购买了购物卡就可以不记名的使用,所以购物卡都不需要实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