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6条至42条内容

更新时间:2023-04-17 15:03

第三⼗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期内提前三⽇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者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

(⼆)⽣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裁减⼈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员:

(⼀)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其他就业⼈员,有需要扶养的⽼⼈或者未成年⼈的。

⽤⼈单位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重新招⽤⼈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被裁减的⼈员。

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36条至42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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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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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修改。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