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期内提前三⽇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者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
(⼆)⽣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裁减⼈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员:
(⼀)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其他就业⼈员,有需要扶养的⽼⼈或者未成年⼈的。
⽤⼈单位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重新招⽤⼈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被裁减的⼈员。
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36条至42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36条至42条内容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全文及细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什么时候改成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时间是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将原合同法重新编订一章即《合同编》。
劳动合同法效力最小的是什么
效力最小的是最简单的劳动合同。
最简单的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法全文原文
《民典法》中合同法全文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哨卡,主要内容
《哨卡》这篇文章叙述故事感动了我:山峰顶端,有我军的一个哨卡,将军发现一名战士在哨位上连续值勤了3年多,很生气。他认为上校没有带好兵,让一个战士在一个高少年地区执勤了这么长时间。可是,这位战士原来是上校的亲弟弟。将军什么也没说,转过身向上校和他的弟弟敬礼……
上校的大公无私,令我们惊愕与敬佩,山顶条件 最艰苦,他却没有让起他战士去站哨,而是让自己的亲弟弟去执勤。面对着3年来艰苦的站哨,上校的弟弟也心甘情愿。
哨卡,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写将军不顾一切到高海拔的哨卡考察,发现一名战士在这种极其艰苦的地方,坚守了多年,正生气时,却发现他是上校的弟弟,上校兄弟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