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
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一件大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排污单位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该《条例》共八章44条,主要规范了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东省见义勇为保障条例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确认、奖励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章3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159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第1159条例内容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规定实际上丰富了税收优先权规则,即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于民事遗产继承权,但劣后…
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
有效
劳动保险条例未废止,目前仍然有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间较早,已经与目前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许多条文已经与目前的劳动保障存在一定矛盾。目前我国对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 (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