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熊颖琪
青海高院1月5日消息,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陆元庆受贿一案,以***判处被告人陆元庆****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缴纳的违法所得85.9756万元依法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观海解局注意到,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陆元庆曾前往当地开展抗震救灾慰问工作。在此期间,他以总价款85.9756万元购买10斤冬虫夏草,虫草款由其下属从一房地产公司借款代为支付,此后再未归还。
也正是这一笔虫草钱,成为陆元庆犯罪的证据。
曾要求“遏制特权”
***息显示,陆元庆,出生于1955年8月,曾担任青海省公安厅副厅长多年,2014年12月转任青海省公安厅巡视员,2015年9月到龄卸任。